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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美国FDA制定了《食品良好操作规范》,最初是作为《联邦法规法典(CFR)》第21部分Part128公布的。1977年21CFR Part128进行了重新的编撰,并公布为21CFR Part110。1986年,美国FDA对GMP进行了最终修订。美国GMP(21 CFR part 110)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作为食品的生产、包装、贮藏卫生品质管理体制的技术基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美国良好操作规范(GMP—21CFR Part 110)
A分部—总则
110.3 定义
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1节中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适用于本部分的同类术语。下列定义亦同样适用:
1.酸性食品或酸化食品: 是指平衡pH值为4.6或低于4.6的食品。
2.适当的: 指为达到良好的公共卫生规范的预期目的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3.面糊:是指一种半流体物质,通常包含面粉和其他辅料,食品的主要成分可浸在其中,或用它涂膜,或直接用来形成烘烤的食品。
4.热烫:除坚果和花生外,指在包装前对食品进行足够时间和充分温度的热处理,以使天然形成的酶部分地或完全失活,并使该食品产生物理或生化方面的变化。
5.关键控制点: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点,在这个点上控制不当时,就可能造成或导致危害,或使成品受到杂质污染,或造成成品的腐败。
6.食品:指条例201(F)节所定义的食品.包括各种原料和辅料。
7.食品接触面:指与人类食品的接触表面以及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污水滴溅污染的并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表面。“食品接触面”包括与食品接触的工器具及设备的表面。
8.批:指在某一段时间生产的由具体代号标记的食品。
9.微生物:是指酵母菌、霉菌、细菌和病毒,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公众健康有影响的微生物种类。“有害微生物”这个术语包括对公众健康有影响的,或使食品发酵分解的,或使食品受到杂质污染的、或使食品成为条例所指的劣质食品的微生物。有时,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在这些法规中使用“微生物”这个词,而不使用包含“微生物”一词的短语。
10.害虫:指令人厌恶的任何动物或昆虫,包括,但不仅限于鸟、啮齿动物、蝇和幼虫。
11.厂房:指用于人类食品加工、包装、标识或存放,或与人类食品的加工、包装、标识或存放有关的建筑物或设施或其中的某些部分。
12.质量控制操作:是指一种有计划的系统操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防止食品成为条例所指的劣质食品。
13.返工品:是指由于一些不卫生因素而从加工过程中检选出的、干净的、未被掺杂的食品,或经过重新加工而再次调制,并适于消费的食品。
14.安全水分含量:指在预期的加工、贮存和分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低水分含量。一种食品的最高安全水分含量取决于它的水分活度(aw),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证明,某一水分活度(aw)或低于食品水分活度(aw)时可以阻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繁殖,那么就可以认为这种食品的水分活度(aw)具有安全性。
15.消毒:是指用一种对食品接触面进行充分处理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有效地消灭危害公众健康的微生物细胞,并大量减少其他有害微生物的数量。但消毒对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产生不利的影响。
16.必须( Shall): 用于说明强制性的要求。
17.应该(Should):用于表述推荐性或建议性的程序或用以确定推荐性的设备。
18.水分活度(aw):是食物中游离水分的量度,它是物质的水蒸汽压力与相同温度下纯水的蒸汽压力的比率。
110.5 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
1.必须用本部分的标准和定义来确定①某种食品是否为条例402(a)(3)节所讲的劣质食品,也就是说这种食品是在不适合生产食品的条件下加工的,或者是②条例 402(a)(1)节所讲食品。就是说食品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作、包装或存放的。因而可能已经受到污染,或者已经变得对人体健康有害。
本部分的标准和定义也适用于确定某种食品是否违反了公共卫生服务条例(42 U.S.C.264)的361节。
2.受特殊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法规管理的食品也必须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110.10 员工
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和预防方法确保做到下列几点:
1.疾病控制:经体检或监督人员观察,凡是患有或疑似患有疾病、创伤,包括疖、疮或感染性的创伤,或可成为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的微生物污染源的员工,直至上述病症消除之前,均不得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否则会造成污染。必须要求员工在发现上述疾病时向上级报告。
2.清洁卫生:凡是在工作中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接触面及食品包装材料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使食品免受到污染。保持清洁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
(1) 穿戴适合生产加工的工作衣,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污染。
(2)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 开始工作之前、每次离开工作台之后、以及手被污染或其他任何情况下受到污染时,应在合适的洗手设施上彻底洗净双手(如要防止有害微生物的污染,则应进行消毒)。
(4) 除去不牢靠的,可能掉入食品、设备或容器中的珠宝饰品和其他饰物,除去在手工操作食品时无法彻底消毒的首饰。如果无法除去首饰,可以用一块完整无损的、清洁卫生的、并能有效地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污染的物料将首饰包套起来。
(5) 使用的手套(如果用它们处理食品)应完整无损、清洁卫生。手套应当用不渗透的材料制作。
(6) 在适当的场合,应戴发网、束发带、帽子、胡须套,或其他有效的须发约束物。
(7) 将衣物或其他个人物品应存放在不与食品接触或被清洗设备用具之外的场所。
(8) 将以下行为限制在不与食品接触或被清洗设备及用具之外的区域:吃东西、咀嚼口香糖、喝饮料或吸烟。
(9) 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到微生物或异物(包括,但不仅限于:汗水、头发、化妆品、烟草、化学物及皮肤用药物)的污染。
3.教育与培训:负责检查评定卫生不良或食品污染的人员应当受过教育培训或具有经验,或两者皆具备,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出干净和安全的食品。食品加工和监督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加工技术及食品保护原理的适当培训,而且应当认识到不良的个人卫生及不卫生操作的危险性。
4.监督:必须明确地指定由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监管全体员工。务必使员工遵守本章的一切规定(51 FR24475,1986年 6月 19日发布实施;1989年 6月 12日修改为 54FR24892)。
110.19 例外情况
1.下述情况不属本规范的范围:仅从事于一种或数种条例201(r)节所指的“生的农产品”的收获、贮存或分销的企业,在将这些“生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只对其所进行的一般清洗、预制、处理或其他形式的加工。
2.然而,如果有必要将上述例外情况纳入规范时,食品药物管理局会将颁布特别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