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6 浏览:2736次
标准7.1
宜家的供应商应服从有关劳动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门的检查。要求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标准解释7.1:
劳动、卫生、安全部门如果有对工厂进行检查, 没有留下检查报告时,供应商也应对本次检查做好记.
如果政府部门检查有发现不符合项时,工厂应按照整改建议按期进行整改.
食堂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厨房工作人员应有健康证.
仍然需要劳动年审的地方,工厂应能提供劳动年审合格证
依法定期组织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去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
7.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6条 :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标准7.2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存有关工伤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记录。如果法律要求,供应商必须将其向主管部门报。
标准解释7.2:
所有的工伤、事故都应有记录并存档.
针对每起工伤、事故都应有效的整改/预防措施, 其整改/预防措施应得以跟踪落实.
可能造成工伤的意外事故也应做好记录, 如:工作场所的重物坠落/倾倒, 但无人受伤等.
标准7.3
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员工意识到其所处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
在员工上岗操作机器和设备之前,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足够的安全培训.
供应商应保留培训记录。
标准解释7.3:
工厂应组织新入职员工参加足够的岗位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所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岗前培训至少应包括机器安全、操作安全、个人防护等.
所有培训应做记录并存档, 培训记录应包括员工签到表.
特种作业(电工、焊工、叉车工、锅炉工等)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之内,应定期年审.
工厂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3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 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 锅炉司炉; 压力容器操作;
起重机械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爆破作业;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机动车辆驾驶;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07.01) 第20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21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22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标准7.4
为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用于生产的所有机器与设备均安装必要的及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压、挤压或切割等造成人员伤害的急停按钮、安全门或安全护栏等。
注:未经改装的贴有CE标志(或其他类似标志)的机器或设备,视为符合健康与安全规范的要求。 。
标准解释7.4:
工厂应依照相关规定在机器设备上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工厂应确保其工人在操作时正确使用防护装置, 避免工人为了便于操作或不降低效率而破坏安全装置等.
7.4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第32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33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要有安全装置。
标准7.5
如果存在对安全和健康的危险,宜家的供应商应在相应指定的工作区域内、机器设备旁和使用这些机器设备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张贴明显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或警告标识。
供应商应确保所有的员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进行操作。
标准解释7.5
对有安全/健康隐患的机器设备(包括各类特种设备),工厂应制定明确醒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警告标识.
安全操作规程和/或警告标识应张贴在机器设备旁或这些生产设备所在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
安全操作规程/警告标识应清晰完好.
工厂应确保其员工都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本地语言)/警告标识进行操作,进口的机器设备上的危险警告标识应有中文翻译.
7.5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标准7.6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在工厂内杜绝以下安全隐患:
— 严重损坏的楼梯;
— 在员工附近有危险的电线;
— 地面上的坑洞;
?? 未经安全储存的液化气和其它类似的易燃物;
?? 未加固定的或阀门没有安全帽的气瓶;
?? 容易飞溅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化学品池;
?? 等等。
标准解释7.6:
厂内机动车、电梯及其它特种设备应获得由相关部门发放的使用/登记许可证.
所有特种设备都应定期年检,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工厂不得使用有故障的任何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按要求进行校验
7.6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条例:
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的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39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42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第46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标准7.7:
宜家的供应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和维护。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员工在有害的或有潜在危害的场所工作或接近这些场所时,均配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供应商必须支付个人防护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时要求穿着的工作服的费用。
供应商必须向来访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标准解释7.7
工厂应给在有害的或存在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工人免费提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
工厂应确保其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正确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接触化学品的员工,应依据MSDS 的要求配戴个人防护用品.
工厂应按需要给访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7.7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3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标准7.8
宜家的供应商必须在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区域张贴明显的标识(例如头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护目镜、靴子等标识)。
标准解释7.8
在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区域, 应张贴个人防护用品标识来提醒工人配戴.
7.8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1/2002)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标准7.9
急救设施应配备充足并便于员工取用。急救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作业内容及潜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应在每层楼面和每栋建筑的指定位置设置一个急救药箱。
在每个生产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标准解释7.9
工厂应在每个车间至少配备有一个急救箱.
急救药箱内应有急救物品/药品清单,药箱内药品应在有效期内且标签完好.
急救药箱应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得上锁(如果上锁,最长在1分钟之内必须能开锁).
急救药箱内应配备常用的急救用品, 如:创口贴、棉球、消毒水、医用剪刀、绷带等.
每个生产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急救药箱应有醒目标识(红十字).
使用/储存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地方应装有洗眼器,洗眼器应有醒目的标识.
7.9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1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14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标准7.10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时间内都至少有一名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场。培训师必须是有资格证书的培训员、医生或护士。
标准解释7.10:
工厂应有足够的受训过的急救员, 保留包括签到表的培训记录.
每层楼不同班次必须确保至少有一个急救员在岗.
不同班次所指定的急救员的名字应张贴在急救箱附近
培训老师应有资格(医生或护士), 应提供培训老师的医师证的复印件.
标准7.11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烟雾、粉尘和适当的通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准解释7.11:
产生大量粉尘/烟尘/气体的车间应安装有粉尘/烟尘收集系统.
放置与车间的加有稀释剂/溶剂的化学品(天那水、白电油、油性漆、胶水等)不得无盖敞开.
如果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不能达标时,首选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只是次优选择。
7.11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58条: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标准7.12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温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户外温度作为工作场所的温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场所应有屋顶遮盖以遮阳。同时提供电风扇或其它促进空气流动的设备,以降低温度。
7.12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第21条: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22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或者其它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25条: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当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标准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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