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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6.1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服从政府部门的消防检查。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标准解释6.1:
如果消防部门对工厂有进行例行检查,那么检查报告中提及到任何的不符合点都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
如果消防部门有对工厂进行例行检查,但没有留下任何报告,工厂应做好内部记录.
标准6.2
供应商应记录所有发生过的火灾或严重的可能引起火灾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灾记录应呈报相关政府部门。
标准解释6.2:
工厂应记录并保留在过去两年中所发生的任何火灾和可能引起火灾的事故,包括整改行动和预防措施.
火灾事故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6.2相关的法律法规: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7】第十条: 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7】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执行,将伤亡事故情况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时,上报劳动部门。
标准6.3
供应商要确保每个车间每个班次有足够数量接受过消防器材培训的员工。培养所有员工基本的安全意识,如:不能堵塞消防设施及紧急出口。
标准解释6.3:
每个车间每个班次都应有足够的接受过消防器材培训的员工,确保培训效果.
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基本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如:任何时候都不能堵塞消防设施及紧急出口…
相关培训应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培训记录需包括员工的签到表).
6.3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第7条: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标准6.4
宜家的供货商应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设置点及最大间距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政府消防部门的特批。在无法律法规或特批的情况下,灭火器材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5米。
灭火器材应明显标识,从远处即能辨认。灭火器材必须易于被员工取用,并适当维护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带)不得上锁。
所有的灭火器材必须进行适当地养护。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定期检查程序,至少每12个月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记录,和/或在灭火器材上张贴吊牌
标准解释6.4:
工作场所内应按法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间距不得大于25米(最低要求).
消防器材的上方应有在远处能容易辨认的标识.
灭火器材应便于取用且任何时候不能被阻塞,消防栓不能上锁
灭火器/消防栓上应张贴检查记录表,标明该器材的检查及维修保养状况 (至少每月一次).
其它的消防器材如:应急灯、警铃、喷淋系统等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工厂应针对不同火灾类型配备不同型号(A. B. C.)的灭火器.
6.4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6章 消防(续)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140-2005)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标准 6.5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每个工作区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紧急出口。所有紧急出口均须配置有灯箱的或自发光的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的设置应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快速撤离。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的紧急出口、逃生路径、消防门以及灭火器材均无阻碍。
标准解释6.5:
每一个工作区域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紧急出口(小于100平米且少于6人的工作区域除外,但该出口必须设在从车间任何一处都易于到达的位置)。
两个紧急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太近.
所有的紧急出口都应有带荧光或灯箱的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灯,站在车间任何位置,都必须要能够看到出口指示标识.
安全出口及逃生通道应任何时候都保持畅通无阻.
紧急出口门应朝外开启,朝内开的紧急出口门应在工作时间内保持开启并固定.
卷帘门或推拉门作为紧急出口门时,应在工作时间内保持开启,或者在卷帘门或推拉门上开一个可以外推的小门作为安全出口.
6.5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06)(2006年版)第3.7.5条: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7.5的规定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米,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米,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米。……详见(GB50016-06)
标准6.6
宜家的供应商应配备独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续报警的警铃,向所有员工发出烟雾或火灾警告,以保证员工安全撤离。
警报可以通过手动或自动启动,但启动后必须可自行发出持续的信号。警铃在断电情况下必须仍能正常工作。
标准解释6.6:
厂区和宿舍必须安装联动的疏散报警系统, 确保在任何楼层报警时,其它楼层都应能听到警铃声, 每层楼至少应有一个报警按钮.
必须保证报警系统的功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报警系统必须带有独立的后备电源,使其在断电的情况下必须仍能正常工作.
警铃应能持续发声.
报警铃声必须区别于其它铃声,如上下班铃声.
在嘈杂的工作环境里应安装声光报警器,来确保带耳塞的工人也能观察到火警信息.
标准6.7
宜家的供应商应制订紧急疏散计划 ,包括一份能清楚辩识所处位置及逃生路径的疏散图。疏散计划应显示紧急出口、适当的集合地、警铃按钮的位置及火警电话等。
疏散计划应放置在指定的适当位置。至少张贴于生产单位的主要出口处,如果为多层建筑,应保证每层都有。
注:对那些厂房面积,危险可能性和疏散的难易度对员工不会造成隐患的工作区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计划。
标准解释6.7:
工厂应制订一份包括疏散平面图在内的疏散计划.
疏散平面图至少应包括:集合地点、报警电话、警铃按钮的位置、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你所在的位置.
工厂应至少在车间主要出口处张贴一份疏散平面图,每一层都应张贴疏散平面图.
疏散平面图应与工厂实际情况相符.
“集合地点”至少应用箭头标明其逃生方位, 不可以只是用文字表达, 如操场等;
工厂应制定书面的紧急疏散计划以便紧急情况下按此计划行动.
标准6.8:
供应商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疏散演习。所有班次和部门均须参加。在演习中,供应商应指定清点人数的负责人以确认所有员工均已从现场撤离到达集合地点。
标准解释6.8:
工厂及宿舍至少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疏散演习(两次疏散演习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
所有班次所有部门都应被组织参加演习, 需要有员工签到表(至少需有车间主管的签名).
在演习中,工厂应指定的负责人清点人数以确认所有员工均已从现场撤离到达集合地点.
演习应做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疏散所用时间、演习的日期和参加人数、演习的结果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6.8相关的法律法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05/01)第六条: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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