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浏览:2593次
以下GOTS6.0社会责任准则适用所有雇用了工人的纺织品加工、制造和贸易阶段。考虑到农场的具体属性,并认识到有限的直接监管和本标准的相符性,同样的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农场水平。
为了对以下具体准则进行充分的实施和评估,则必须确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相关核心公约能够得到遵守。《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原则应得到保证。认证机构在进行检查和审核时,应在风险评估中研究,吸取和考虑当地和国家条件。
被认证实体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其员工中建立 GOTS 的社会责任意识。
一、自由择业
1 无奴役、强迫、债务、贩卖或契约劳动。
2 不得使用强迫劳动。
3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交纳“押金”,不得扣押雇员的身份证件。雇员按雇佣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提前提交离职通知后,便可自由地离开雇主。
4 员工无需交纳就业“押金”。
5 员工不会被迫使用工厂提供的住宿或交通工具。
二、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1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2 所有工人应一视同仁地拥有自由选择加入工会、组建工会和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
3 雇主应对组建工会和工会开展的活动持开明和支持态度,并且不妨碍、阻止或干扰这些活动或对这些活动进行监视。
4 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责,不会受到威胁、歧视或者恐惧报复。雇主不得因为员工的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而恐吓或歧视他们。
5 集体谈判协议应得到认可。
6 展示(例如在公告栏)和说明(例如在雇佣合同)员工的集体谈判权。
7 如果现场没有工会,雇主不得剥夺员工选举代表的时间和资源。当选代表应定期接触员工和雇主代表。
8 每类工人能够由相应类别工人的担任代表。
9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制约时,雇主应提供便于开展独立性自由结社和谈判的途径, 而不是加以阻挠。同时允许工人自由选举可以与工厂进行相关对话的的工会代表。
三、不可使用童工
1 无论性别均不可使用童工。
2 不得雇用儿童和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夜间工作或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3 不得要求 18 岁以下的青少年工人(最低年龄与 18 岁之间)在夜晚或危险条件下工作。青少年工人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8 小时或青少年工人的法定时限(以较短时间为准)。禁止加班,并应提供至少连续 12 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例行休息日。
4 过渡性政策和程序中有关 “儿童”和“童工”术语的释义,必须符合 ILO 公约(C138 和 C182)、国家/当地法律(以提供更多保护为准)的相关条款。
四、不得有歧视行为
在雇用、薪酬、接受培训、升迁、解雇、退休或加班权等方面,不得有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工会会员身份、政治派别、社会背景有关的歧视行为, 其他可能引起歧视的条件也不得出现。同时,工人不得被以上所列项所骚扰。
五、职业健康与安全(OHS)
1 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 工作环境应安全卫生,同时需考虑到现行的行业知识和各种特定危害知识。弱势的人,如——但不仅限于——新工人、哺乳期妇女、身体有残疾的人,需要接受特殊保护。
3 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免费配备给工人(包括居家工作者),且应确保得到了必要的使用。尽可能减少工作环境中本身存在的危害因素,同时采取必要合理的可行措施以预防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导致的人身伤害和事故。
4 公司应保证有足够的职业医疗救助和相关设施。
5 应有能够检测、评估、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威胁工人健康和安全的体系。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工人避免因工作或在工作中说发生的事故、伤害和疾病。
6 所有使用的化学品物质和配制品,都必须有对应的物质安全数据表(SDS),且在操作和贮存这些化学品时应确保采取了恰当的健康安全措施。
7 公司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去保证其设备和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为工人提供可防范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宿舍。在遇到急切危险的情况下,工人可以不经过允许直接撤离住处。
8 应考虑普遍行业危险、任何具体危险和环境/国家特定风险,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9 工人应定期接受健康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培训和疏散演习,且培训要有记录。对于新工人或换岗工 人,应反复开展这类培训。
10 雇主应以当地语言和员工使用的语言提供培训和制作安全标志。
11 工人(包括居家工人)和员工应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培训和疏散演习(视相关情况而定),并应根据新工人或重新分配工人重复开展此类培训。
12 如果工厂雇佣居家工人,则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家工人得到与工厂工人同等的保护。
13 公司必须提供干净的盥洗设施和免费饮用水,若相关,公司还必须提供休息场所、用餐区,以及干净卫生的食物储藏设施。
14 若提供了住宿,则宿舍应卫生、安全,且能够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15 为了遵守本行为准则,雇主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者代表来负责健康安全工作。
六、没有骚扰和暴力
1 雇主应在其社会责任政策(见第 3.12 节)中承诺营造一个没有骚扰、欺凌和暴力的工作环境。
2 工作场所禁止性骚扰、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3 禁止行为是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4 禁止身体虐待或体罚、身体虐待威胁、性骚扰、其他骚扰、言语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恐吓。
5 工人应得到尊重和尊严。
6 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雇主应对此做出政策承诺。
7 管理层应鼓励秘密报告虐待或苛刻待遇。各场所均应显示工作场所当地联络点的详细联系信息,以便所有工人都能使用。应在签订雇佣合同前提供此信息。
8 所有处分都必须予以记录。
七、薪酬和基本生活工资差距评估
1 标准工作周支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两者以较高者为准。任何情况下,工资应该足以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且有一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
2 所有工人在受雇时,雇主应以简明易懂的书面形式告知其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雇用条件、工资和法定社会福利。
3 应定期(至少每月)和及时支付工资。每次支付工资时,应告知工人有关支付期的工资详情。
4 禁止扣发工资再在雇用或培训期结束时一次付清的做法。
5 对于以“计件”方式支付的特定工作(在家或工厂完成),小时报酬率应与雇主工厂中从事类似工作的工人的报酬率相当。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则在相同活动领域和相关地区另一个工厂的报酬率能够由被授权认证机构作为基准。
6 不允许以克扣工资的形式作为惩罚措施,即使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未经相关工人同意也不得对其工资进行各种扣除。所有惩罚措施必须有记录。
7 应按照法律规定或通过集体谈判确定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一点二五倍。如果当地法规允许,也可能提供相同休息时间作为加班补偿。
8 工人应直接从雇主手中/银行账户或以方便工人的方式领取工资。
9 被认证实体应计算相应部门的“基本生活工资”。此外,被认证实体应比较基本生活工资数据和其薪酬数据,并计算工人的“工资差距”。
八、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集体谈判协议和行业标准,以能为工人提供最大保护的为准。
2 任何情况下,不应经常要求工人一周工作超过 48 小时,每个工作日应有休息间隔,平均每 7 天必须至少有 1 天休息。
3 加班应是自愿的,加班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应要求工人经常加班,不应暴露在明显高危的工作环境中。
九、不提供没有保障的工作
1 对于各种可能存在的工作,均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建立合法的雇用关系。
2 不应采用纯劳务性的合约制、分包制或在家工作制,不得借助没有真正传授技能意图的学徒制,或无意提供正式雇用的学徒制以逃避正式雇用时应对雇员承担的劳动法规或社保法规规定的义务,也不应过度利用固定期限雇用合同逃避法定义务。
十、移徙工人
1 应提供与在雇主场所工作的当地工人相同的待遇。这些待遇包括报酬、社会保障、获得培训以及GOTS 社会责任准则规定的其他待遇。
2 移徙工人应能获得其旅行证件。
3 除其他标准要求之外,书面雇佣合同应以工人理解的语言编制,其中列明与雇佣条款、雇佣期限和时间、扣缴、福利(如休假和保险)、食宿、交通和其他适用条款的明确信息。
4 如果提供食宿、交通或其他便利,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
十一、社会责任管理
公司应制定用于确保符合社会责任责任准则的社会责任方针。公司应通过下列方式来支持对社会责任准则的实施和监控:
1 任命社会责任负责人
2 监控工作场所社会责任准则的符合性并采取必要的改进,还应关注潜在的不利影响。
3 用当地使用的语言向工人传达其雇佣合同、最低社会责任准则和 GOTS 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4 对每个工人建档,记录姓名、年龄、工作时间和支付的工资
5 允许工人提名社会责任代表,以向管理层反馈社会责任准则的履行及符合性情况
6 为工人组织和参与集体谈判提供时间和空间。
7 记录和调查工人或第三方提出的关于遵守社会责任准则方面的投诉,记录并保存针对这些投诉所执行的所有必要纠正措施
9 如果投诉可能与被认证买家的业务活动有关,则根据要求,被认证实体应该向被认证买家提供与投诉记录有关的信息。
10 严禁对提出社会责任准则遵守问题的工人施加纪律处分、解雇或其它形式的歧视
11 对于居家工人,雇主应编制关于居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特点的数据,并将该等数据提供给认证机构。雇主应为检查和审核目的,安排相关人员在适当情况下进入居家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