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思维验厂网
右

GMP、GSP药品认证正式取消不再受理申请和发放证书

时间:2019-12-02        浏览:2519次

  


        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证书。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详情:
        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
        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证书。
        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1、加强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2、持续加强抽检监测的力度。3、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4、推进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上一个: 实施FLA验厂有什么好处?有哪些品牌参与了美国公平劳动协会?

下一个: 验厂时,审核员如何通过车间表象发现潜在问题?

相关新闻